经济法实务第八章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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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第八章物权法

第八章 物权法 学习提要 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掌握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的归宿点。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性。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性。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二、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抽象原则 三、物的分类 1.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动产的概念非常宽,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它物。 三、物的分类 2.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它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三、物的分类 3.原物和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始得产生法律效力。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公示方式,动产一般采用占有交付公示方式。 案例 甲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成都高新区。2005年初,公司因缺资金周转,向乙私人借了3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乙为保证自己的借款安全,向甲提出了要其在成都高新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甲同意。双方到成都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有抵押内容的借款合同、收据、房产证等手续在房管局都查到,同时也看到了甲方所交的手续费用300元以及相关的登记。但是,没有找到依法应当办理的它项权利证书,根据甲乙双方的回忆,当时他们双方确实没有到房管局领取它项权利证书。 案例 甲方在2005年由于生意拖欠了福建一家公司丙的货款40多万,丙通过在成都高新区法院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6年3月,成都高新区法院查封了甲公司在高新区的房产,该房产就是甲公司抵押给乙的。抵押给乙方的房产是否是生效的抵押,法院和丙公司认为抵押手续没有办理完结,因此抵押没有生效。虽然甲乙都不认同此观点,但法院最后将该房屋进行了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手续费后余款30万元支付了丙公司。乙方的抵押担保没有得到保护。 分析 根据《物权法》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本案虽然没有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有相应的登记,因此,甲乙双方的房产抵押行为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是应该得到认可的,这样法院就不能拍卖该房屋并支付拍卖款给丙公司了。 确认物权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物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为最典型的物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占有权利,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利。 使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利。 收益权利,是指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具体体现。 处分权利,是指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范畴 1.土地所有权 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城市市区土地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其所有权由所有人选定的机关依法行使,但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妨碍公共利益。 三、所有权的种类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对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物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在一建筑物的各区分所有权人为管理相互之间的共同事物及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需要成立一个团体实施自主管理。 三、所有权的种类 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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