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十章 有关国际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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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十章 有关国际法律制度

第十章 有关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 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第一节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际公约 (一)国际公约的概念 国际公约是国家或国际组织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法律文件形式,国际公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必然是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存在。 国际公约的名称有很多,例如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这些名称只是人们不同的习惯叫法,在法律上并无实质意义。 人们常常从不同角度对国际公约进行分类。例如,按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经贸公约、军事公约、文化公约等;按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公约、多边公约等。 (二)国际公约的效力和适用 国际公约是制定法或称成文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这种立法表现为要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而国家普通的立法则是单独进行的主权行为。 ①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②国际公约是国家间协议,所以其约束的对象是国家。 (三)国际经贸公约 国际经贸公约是缔约国为确定相互间经贸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国际经贸关系的方方面面,这些公约是缔约国及其国民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准则。 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经贸公约多为双边公约,多边公约不多。 多边国际经贸公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二、国际惯例 (一)国际惯例的含义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通过反复的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其成立有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已经行为或作为的重复发生,或连续行为的积累;二是心理要素,即将一项行为确立为法律的信念,或确信其有应有的约束力。 国际惯例的特征主要有: ①国际惯例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习惯或通例。 ②国际惯例不是法律。 ③国际惯例是被法律认可为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通例或习惯。 (二)国际惯例的内容 1.根据国际惯例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划分 ①国家间交往的惯例。 ②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国际经济交往的惯例。 ③主权国家对国际商事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的惯例。 ④解决国家间争议及不同国家国民间的民事、商事纠纷,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的惯例。 2.按照国际惯例表现方式的不同划分 ①成文惯例。 ②不成文惯例。 (三)国际惯例的效力及其适用 1.国际惯例的效力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惯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惯例的效力。 (1)规范性惯例 规范性惯例通常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此类惯例的特点是:无论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纳,这类惯例都对他们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2)合同性惯例 合同性惯例是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主要惯例,属于选择性或任意性惯例。其效力取决于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各方是否自愿采纳,因为此类惯例的适用并非当事人各方必须遵守的义务,而是以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 在以下情况中,可以认为国际惯例有法律的约束力: ①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者在国内法明文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②通过国际立法,即在公约中引入国际惯例。 ③通过合同,即在合同中引入国际惯例。 ④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惯例。 ⑤默认方式。 2.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惯例并不都是普遍适用的,一是某些区域不适用某个惯例,二是某个区域具有自己的惯例。 另外在考虑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时,必须要注意国际惯例的限制性问题。 3.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尚未就国际惯例的含义做出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承认国际惯例的效力并允许当事人适用。 (四)主要国际经贸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的一个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6次修订和补充。现在使用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各国专家、学者、律师共同研究,历经十几年,于1994年5月完成的一部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是一个国际公约,不具有制定法的强制性效力,而是由有关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根据多年来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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