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教学课件.ppt

第四编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教学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5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四编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教学课件

大连天宝公司将涉案销售合同约定的5批货物委托东方海外公司承运,大连天宝公司直至第五批货物抵达目的地前,均未向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运费。2003年1月6日,东方海外公司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依法定程序拍卖了涉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所得价款为4 200欧元。东方海外公司主张该款项抵偿了港口费用,但其当庭确认没有抵偿港口费的收据。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并对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涉案提单可以证明东方海外公司与大连天宝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东方海外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02年12月14日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2003年4月30日东方海外公司的订舱人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公司致函大连天宝公司,要求大连天宝公司支付包括本案在内的共计5笔货物的海运费;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2002年12月12日涉案收货人向鹿特丹地方法院申请诉前扣押OOL提单项下的货物,此后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已被当地法院司法扣押,致使东方海外公司无法交货,并产生仓储费用,应由收货人承担;2003年1月6日东方海外公司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行使留置权,拍卖涉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拍卖所得价款为4 200欧元;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而此时东方海外公司的订舱代理人及大连天宝公司均未向东方海外公司支付海运费。大连天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东方海外公司已委托东方海外中国公司按约定收取了海运费,东方海外公司的订舱代理人于2003年8月26日将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的运费6 592美元支付给东方海外公司。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法院认为,东方海外公司作为承运人,依约完成了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义务,大连天宝公司应按约及时支付海运费。由于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之前已被收货人申请司法扣押,承运货物鸭梨属于极易腐烂不能长时间保存的货物,长时间滞留目的港必然产生大量费用。东方海外公司在大连天宝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海运费的情况下,向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申请行使留置权,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依法拍卖了OOL单项下的货物,用以偿付大连天宝公司拖欠的海运费及港口费。因纠纷的发生地为荷兰鹿特丹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审理,适用荷兰法律没有异议。《荷兰民法典》第491条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承运人、保管人以及承运人有权向其交付货物的人的请求,授权他们以法官决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出售货物。”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东方海外公司申请行使留置权,依法拍卖不宜长时间保存货物的行为,符合《荷兰民法典》第491条的规定。 大连天宝公司于2003年8月26日向东方海外公司支付了海运费,而此时东方海外公司再以大连天宝公司拖欠海运费为由扣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属不当。但是,货物滞留目的港被扣押、拍卖,必然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因此,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支付承运人的其他有关费用是正当的。东方海外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为4 200欧元,而涉案货物被司法扣押滞留目的港时产生的码头手续费等费用已经超出拍卖所得的价款。因此,东方海外公司用拍卖所得价款抵偿港口费用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3 上海市供销合作日用工业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银联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长宁支行)与上海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鞭炮公司)于1999年4月19日签订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由上海银行长宁支行向鞭炮公司贷款人民币150万元,期限不超过335天,月息为5. 857 5%。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4 同日,上海银行长宁支行与上海市供销合作日用工业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公司)订立“人民币借款质押合同”,约定工业品公司以其所有的特白绉纸、毛巾及墙纸等物提供给上海银行长宁支行作为质物,担保的范围是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九章 留置权 案例19—4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主编 龙翼飞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运输合同留置担保纠纷案 某市棉纺织厂(以下简称棉纺厂)委托该市保安运输公司(

文档评论(0)

jiupshaieuk1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212135231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