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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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

第一节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㈠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制度。 破产的法律特征: 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和解、重整选择)) ⒉将债务人的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公平清偿 (依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不能清偿部分合理负担) ⒊是法院主持和监督下的特殊的诉讼程序 ㈡破产法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告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 0 0 6 年 8月《破产法》通过 二、破产原因 一)国外 1、列举主义----英美 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在法律上进行列举,成为破产行为,只要企业有任何一种破产行为,就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2、概括主义----德国 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是几个概念,不对具体表现做列举。 支付不能,支付停止,债务超过 3、折衷主义----法国 二)国内----概括主义 1、到期不能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来认定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一)申请人 一般企业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必须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法院不能直接宣布其破产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审查 人们法院受到破产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的,5日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二)通知债务人 1、受理破产,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债务人要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的资料。 2、不受理破产,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要说明理由 三)受理破产申请的后果 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申报债权 2、债务人要承担的义务: 1)妥善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账簿等资料 2)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4)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能新任命公司负责人 3、债权人对个别的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4、破产受理前成立但是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决定解除和继续履行的权利 5、解除保全措施 6、破产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也发生效力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概念 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后,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的机构。 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人民法院指定主席。 二)债权申报 自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有权申报债权的人: 1)直接债权人 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附条件或是负期限债权,诉讼或仲裁未决定的债权,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权。 2)连带债权人 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之一提出债权的申报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是其他连带人 已经代为清偿的保证人有求偿的请求权,没有清偿的对债务人的将来的求偿权可以申报债权。 4)受托人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知道破产继续处理事务,由此产生债权请求权 5)票据付款人:债务人是出票人,该票据已经付款或是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债权请求权 6、和解程序的终止 1)和解协议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的许可,则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和解协议未获得通过,或是法院没有认可,则法院终止和解程序并且宣告破产 3)债务人的欺诈或是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则则法院终止和解程序并且宣告破产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是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过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可以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提出和审批 1、重整计划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的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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