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欢迎访问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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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分配体系,强化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与提升,推动学校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根据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1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学术为本、突出重点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学术骨干倾斜,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术水平。 (二)按劳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化激励机制,同时又要兼顾历史贡献,促进各类人员均衡协调发展。 (三)民主公开、规范合理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做到公开公正,确保过程公平合理、规范有序。 (四)二次分配、分级管理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下放管理权限,扩大学院或学科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从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的转变。 第二条 实施对象 校本级在编在岗人员和校级人事代理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根据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按照绍兴市规定的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发放。 第四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与经费切分 (一)职员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构成。基本工作奖、考核奖由所聘岗位等级、履行岗位职责和考核情况确定。 (二)学术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构成。基本工作奖由所聘岗位等级和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情况确定。考核奖根据工作业绩确定。考核奖由教学工作奖、学科建设奖、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科研工作奖等四部分组成。教学工作奖约占85%、学科建设奖约占2%、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约占5%、科研工作奖约占8%。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人员数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预留重点学术工作奖、创收奖、年终评优奖、班主任补贴、基本工作奖、管理工作量补贴、机关人员的科研工作奖等经费,再将余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即考核奖经费)按比例切成学术岗位人员考核奖和职员岗位人员考核奖两块。首次按学术岗位人员和职员岗位人员年人均考核奖1:0.68的比例切分。 (四)在分配方案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每年初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分配总量、比例进行微调。 第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与标准 (一)学术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与标准 1.基本工作奖 基本工作奖是为学术岗位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而设的奖项。基本工作奖以学院为计算单位。学术岗位人员的岗位等级与基本工作奖标准见下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13级 基本工作奖(万元) 另定 3.8 2.8 2 1.6 1.4 1 0.8 0.6 0.5 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停发基本工作奖。 2.考核奖 考核奖由教学工作奖、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科研工作奖和学科建设奖四部分组成,每部分奖均以学院为计算单位,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结算总量,由二级学院实施二次分配。 (1)教学工作奖 教学工作奖是对学术岗位人员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教学工作量的奖励。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教学工作奖的计算公式为: 教学工作奖 其中,为学院学术岗位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为职员岗位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为学院中级(硕士)及以上职称学术岗位人员的人数(当年新进人员和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不计在内),每位学术岗中层领导计0.5人。为超课时费标准,由全校教学工作奖总量与全校超教学工作量总量之比确定。 (2)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 教学建设奖是为承担教学建设工作的人员而设的奖项。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教学建设奖的计算公式为: 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 其中,为学院完成的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为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标准,由全校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总量与全校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总量之比确定。 (3)科研工作奖 科研工作奖是对学术岗位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外的科研工作量的奖励。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科研工作奖的计算公式为: 科研工作奖 其中,,分别为学院中正高、副高(博士)、中级(硕士)职称学术岗位人数,新进人员当年不计在内,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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