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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日钓鱼岛之争精选

中日钓鱼岛之争;从正面分析主权根据: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国家领土,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地土部分。 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的排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众所周知,现如今,伴随着诸如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日本政府一意孤行参拜靖国神社问题等,中日两国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严重阻碍了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在这其中,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更是成为了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本文将从历史角度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因此从地理角度上来讲,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应属于我国台湾省范围。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 长期无人居住。 ;(一)中国的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 (古时称钓鱼屿)的历史文献记载。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鱼岛时,经考察该岛是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了大明界大碑,开始了对此岛的的管辖。由此可见,钓鱼岛是由我国最先发现并进行管理的。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二)日本的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 二、追溯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伪证 正如上文所论述,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现今的日本政府却违背历史,坚持宣称:钓鱼岛历史上是日本的 固有领土。日本政府支持该论点的根据主要有二:一是钓鱼岛是于 1884年由日本人最先发现的;二是明治天皇第13号敕令。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历史溯源: 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直至日本二战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二战结束后,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应将钓鱼岛等中土归还给中国政府,但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日美两国政府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美国政府又将钓鱼岛“划”给了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由此掌握了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 显然,美国政府的这一做法是违反《波茨坦公告》的,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并不具有有效性。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这就是今天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由来。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务实、坦诚、冷静、友好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政府却妄意孤行,背离大量史实证明,妄称钓鱼岛是日本的主权领土,实须反省。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中国要对日本保持着“两强”:第一个“强”是强大,即中国自身要拥有并保持强大的综合国力;第二个“强”是强势,即中国政府保持着对日本政府的强大压力,如此,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将会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创造性地解决。 ;中日关于钓鱼岛之争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甚至可能是往后很长时间段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环节之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我国对钓鱼岛享有着绝对的领土主权,这一点事实从国际法角度来说,更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支撑。 一、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中规定“沿海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中日两国的大陆分界线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据此,在我国大陆架延伸范围之内钓鱼岛自然属于我国主权领土。 二、土地取得之“先占” 国际法上的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他的领土主据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明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便记载了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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