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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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精选

章程参考样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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