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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允许标准规范精选
东城区文化馆建筑图片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学习辅导部分 行政管理部分 L/O/G/O 文化馆设计案例分析 及相应规范 设计112811 刘翠翠 目前采用的允许噪声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专业工作部分 4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 及一般规定 1 群众活动部分 2 学习辅导部分 3 行政管理部分 5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 及一般规定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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