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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诚信和道德准则精选
商业诚信和道德准则
目的
????本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下称“准则”)包含ChinaCach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下称“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该准则符合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要求,并意图成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6条及其相应规则所规范的“道德准则”。若本准则要求的标准高于商业实践及适用法律要求的标准,我们将遵守该等更高标准的要求。
????本准则目的在于防止不当行为和促进:
?诚实和道德的行为,包括以符合道德要求的方式处理私人和工作关系中存在的实际的或明显的利益冲突;
?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提交的报告和文件或公司向公众做出的其他信息公开中做出全面、公平、准确、及时和可理解的披露;
?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完善对违反本准则行为的内部报告制度;
?遵守本准则的责任承担制度。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不管他们是以全职、兼职、顾问或者临时的方式为公司工作 (统称为“雇员”)。本准则的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审计师、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和其他行使类似公司职能的人员 (统称为“高管”)。
????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已任命王松(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担任公司合规主管。如您就本准则有任何问题或者希望报告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请致电合规主管,电话:(86-10) 6437-3399,电子邮箱:song.wang@。
????本准则已由董事会通过,并应于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IPO”)向证交会提交的F-1表格项下的股票登记书生效之时生效 (“生效时间”)。
利益冲突确定利益冲突?
????当雇员的个人利益以任何方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整体利益时,即发生利益冲突。您应当积极地避免出现个人利益影响您为公司利益行事的能力的情形或个人利益导致无法客观有效工作的情形。通常而言,下列情形应被视为利益冲突:
?竞争组织。任何雇员不得就职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剥夺公司的任何商业机会的组织。
?公司机会。 任何雇员不得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者其在公司的职位获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若您通过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者您在公司的职位发现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在以个人身份利用该商业机会前,您应首先将该商业机会报告给公司。
?经济利益
1.任何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在其他任何组织或实体中持有可能对雇员履行公司工作职责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占用雇员应为公司服务的工作时间的经济利益(所有者权益或者其他利益);
2.任何雇员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私人公司中拥有所有者权益;
3.雇员可以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持有不超过5%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雇员拥有的前述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增长至超过5%,其必须立即向公司合规主管报告该等所有者权益;
4.如果雇员在公司的职责包括管理或监督公司和某第三方公司间的商业关系,则其不得在该第三方公司中持有任何所有者权益;
5.尽管有本准则的其他规定,
(a)董事及其直接家庭成员 (统称“董事关联人”)或者高管及其直接家庭成员(统称“高管关联人”)可以继续持有其在下述营业或实体(“利害关系营业”)中的投资或其他经济利益:
(1)做出或获得该投资或经济利益的时间(x)在公司投资于该等业务或对其产生投资兴趣之前;或(y)在该董事或高管加入公司之前(为避免疑义,无论该董事或高管加入公司之时公司是否已对该营进行投资或产生投资兴趣);
(2)该等投资或经济利益可能于将来做出或取得,只要取得该等投资或经济利益时,公司尚未对该营业或实体进行投资或产生投资兴趣;
上述情况下的董事或高管应当就其投资或经济利益向董事会做出披露;
(b)有利益关系的董事或高管应回避参与公司高管就利害关系营业进行的讨论,并不得参与公司与该利害关系营业之间可能发生的交易;
(c)在董事关联人或高管关联人(i)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或实体的所有者权益或者经济利益前;或(ii)与公司进行任何交易之前,相关董事或高管应当取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事前批准。
????为本准则之目的,如果某公司或实体的业务与公司提供的CDN服务和/或公司从事的其他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则该公司或实体被认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借款或其他金融交易。任何雇员不得从公司的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者处取得借款或个人债务担保,或与其从事其他任何个人金融交易。本准则并不禁止与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公允的交易。
?就职于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如果某实体(无论为盈利组织还是非盈利组织)的利益可合理预期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任何雇员不得就职于该实体的董事会、信托受托人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雇员在接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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