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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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   今天我们首先谈人身损害赔偿,下午花少一些的时间谈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要复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少一些,主要是一个数额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实质上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就是里面的很多原理是涉及到《侵权法》的全部问题,大家注意到这个标题里面有一个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这是2003年12月颁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我们今天以它为重点讲解其中的几个问题,但是讲不完,要花两三天时间才能讲完。   这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花了很大的精力,从98年开始准备,一直到03年才完成。民一庭前后换了三任庭长,我记得最先筹备这个司法解释的是梁书文庭长,后来是黄松有庭长,黄松有后来高就了,当了副院长。再完成这个司法解释的是孙华璞庭长,现在是不是做了办公厅主任?反正他们这个交换很频繁。但是黄松有副院长在司法解释的最后阶段还是全力以赴,领导了这项司法解释工作。但是司法解释工作也邀请了学界的一些教授参与,我是参与者之一。   有一些情况在条文上读起来不是很清楚,那么在后面的议论再给大家做介绍。还需要提到一个人,是管这个司法解释的陈现杰高级法官,他在西藏高级法院挂职副院长锻炼三年,现已回民庭。据说是一个很好的事,因为挂职可以升职务。我想其他的同志在未来的工作中要是让你们下去挂职锻炼,你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在最高法院是需要排队的。 引言二: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我们先看看这个问题的一些铺垫性、背景性的说明。首先介绍一下04年5月1日以前的法律状况,因为04年5月1日有两个很重要的规范实施:第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个是刚刚谈到的法司【2003】20号。那么在04年5月1日以前实施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赔偿的是一个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这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首先从题目就可以看出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这个部门规章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那么就有很多很多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若干规定,比如说赔偿的项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计算标准等等,都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参照执行。   所以我们也能看到法院判决的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尽管不是交通事故的,但是数字也算得很清楚,有零有整的。但是你要说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实质上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密切的联系。尽管说法院在自己的文书中不便写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算出来,而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在司法解释进入到了最后冲刺的阶段,也就是进入03年11月的时候,这个时候《道路安全法》公布了。但是它实施要等到04年5月1日,实际上《道路安全法》与我们的司法解释是同一天实施的。那么在对司法解释进行最后一次讨论,是我参加的最后一轮讨论的时候,也许最高法院还组织了其他讨论。我参加的最后一次讨论是召集了国务院系统的各个部门,比如说财政部、统计局、民政部、公安部的一些管法制的同志,当然也包括法制办的同志来开会。   当时开会的时候公安部的同志就说,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马上要废除了,以前公安部的还曾经试图在未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中写明关于赔偿的规定,因为法律里面没有写赔偿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但是在看到了我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草稿以后,公安部没有必要再搞了,国务院系统也没有必要再搞了。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很详细了,就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执行就行。   大家可以注意到,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关于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标准等等,也就是考虑到这一司法解释。   04年5月1日以来,包括现在,仍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较重要的有以下一些(不限于以下):   《国家赔偿法》(它在我们国家走的是另外一套体系,在法院里面有专门的行政审判庭的设置,在法院或者检察院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原则上不适用《民法通则》或相关的规定,后面我们要谈到。但《国家赔偿法》目前跟我们的司法解释相比较,赔偿水平偏低,立法部门也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我想要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提高赔偿水平,因为我们的社会经济这些年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   除了《国家赔偿法》以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我在以后会讲到医疗事故案件与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的关系),还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意见》(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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