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管辖豁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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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管辖豁免.

第八章:管辖豁免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第一节:概说 管辖权的实质是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为、 财产和事件,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加以规范和管制从而维护国家 重要利益的权力。但是,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其尊重其他国家 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义务。惟此,正常的国际交往才得以维护。这就是说,国 1 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前一章讨 论过的国家须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则表现在 本章所讨论的国际法上管辖豁免的制度。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是指一国不得在 本国司法机关(法院)对外国的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外交领事人 员、外交使领馆馆舍以及国际组织及其人员行使管辖权。 以往,国际法所关注的管辖豁免问题主要是针对两类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 一类是外国国家,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国家管辖豁免或主权豁免 (State immunity or Sovereign immunity );另一类是外国的外交代表,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外交豁 免 (Diplomatic immunity )。历史上,外交豁免制度早在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建立之前就已经确立。从基本原理上看,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含有域 外和礼仪方面的成分。外交豁免制度比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更加明显地侧重 于外交人员行使职能的必要 (functional necessity )。2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也成为当代国际法关注的 问题。与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制度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 完全是建立在国际组织履行职能必要的基础上,尽管其具体规定的很多方面类 似于外交豁免制度。3 目前国际法上的三种管辖豁免制度既有着相互间的联系,又存在着性质上 的区别。就国家豁免问题而言,目前国际社会只有一部尚未生效的2004 年 《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及1972 年由当时的欧共体成员国缔结的《欧州国 家豁免公约》(1976 年6 月11 日生效)这一区域性的条约。相对来说,外交豁 免则是国际法上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在这方面,不仅存在大量的相关国家实 践,而且,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业已加入了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这 部公约将有关外交豁免的原则和规则都做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规定。至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则一般都是由国际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此外,1946 年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同年的联合国与美国之间订立的《总部协定》 4 通常可以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豁免的范本。本章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法上的国 1. 伊万斯(Malcolm D. Evans )主编《国际法》,第一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357 -358 页。 2. 布朗利(Ian Brownlie ), 《国际公法原理》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第六版,牛津大 学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年,第322 页。. 3 Jan Klabber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47- 148. 1 家管辖豁免和外交豁免制度。 第二节:国家豁免(主权豁免) 1、国家豁免的概念和性质 在国际法秩序中,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的管辖,是从国家主权平等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引伸出来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结 果之一就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 ),也就是 说,非经国家自己同意,该国不从属于任何外国的法律秩序,任何外国也不得 对该国主张管辖权。据此,一国(一般称为外国“foreign state ”)在国际法上享 有不受另一国(一般称为法院地国“forum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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