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pdfVIP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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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 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 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和处置财产决定;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筹 划及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事项; 2 (十四)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 他重大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 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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