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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华A: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李冰) 2010-05-1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 冰女
士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中华
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中华自
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
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中华自行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中华自行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
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1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
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或者深圳中华自行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
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 (党委)及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
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
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
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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