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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717_182757_3160594_论正义和道德

汽 东方 正义之我见 —— 《国家篇》第二卷和康德道德伦理学 首先看格老孔所说的“正义”—— “立约的弱者守法践约”开始。这和凯发卢斯、 波勒玛库的传统主义—— “说实话”,“还债”,“损敌益友”就是正义是类似的。我 由 的翻译谈起:在我看来,译成“正义”比“公正”要恰切。“公正”一词带 有社会价值取向(“公”),暗示了功利 实用主义 的道德观: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我认为实用主义并非真正的“正义”。首先, “最多人的最大利益”是一个模糊、有争议性的结果,很难进行客观的描述或判断;即 使我们能够正确评价一件行为的结果,行为正义与否也并不取决于其后果 ,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例如,捐款是否正义,取决于它是出于爱 心而为,还是因为惧怕不捐遭到的谴责。其次,某一行为符合该实用主义原则,并不证 明其正义,因为可能牺牲了很多无辜的“少数人”。例如,为了更多人的健康,我们看 上去“应该”选择少数人来进行人体医学实验,可是一个有理性有道德的人能同意以上 观点吗?谁真正愿意被当作牺牲品呢? 由此还引出神或律法惩罚不正义 的问题,我想说明是正义的标 准和神的存在 ,法律的审判并没有因果联系。其一,希腊神本身和人一样 会犯错误,即使是基督教“完美”的神也有很心胸狭隘的一面,所以不能认为神就是正 义的典范。同理,我们有权利和义务反抗不公平的法律。其二, 如果行善的目的仅仅 是为升天堂或者免受罚,而并非出于责任感,这是功利而非正义的行为。其三,人不为 自己立法有负于他所拥有的自由,假如神让哲学王做天堂里的清洁工,遵从这样的天启 汽 东方 岂不是很遗憾?假如命令或者社会舆论让你做违背良心的事情——比如在爱国的口号 下参与侵略战争——正直的人难道要屈服么?相信神或最终审判的存在对正义行为是 有益的,但不是必须的。 再来看塞拉西马柯的观点:“正义无非就是强者的利益”。这里的“正义”不是 正义,而是强权政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律法可能确实仅仅是强者意志的表现; 但建立仅仅在统治阶级利益上的政权是不稳固的,总有一天会被推翻,塞拉西马柯的意 见是站不住脚的。正义不是弱者或者奴隶的道德,而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体现。这样来 看,它恰恰是主人的道德。我赞同康德“意志为自己立法”的观点。道德命令通过人类 理性彰显成为正义感或使命感,它不为表象世界的自然规律(如物理学定律)所决定, 因为具有理性的人类本身即属于现象世界,又属于本质(理知)世界。只有当我们遵守 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自己理性制定的道德准则,而不受外 在动因或内在欲望 情感的左右。 柏拉图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即各尽其职,其结果是各得所需 ;平等主义 ,按需分配的马克思主义也可以看作这 种观点的变体,它们都是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种描述不够完全,因为苏格拉底 没有谈到谁来立法,保证这种公平的分配。我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里提到 的第一条派生道德命令在这里是很有帮助的:“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 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重复: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 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 为。什么是义务呢?康德按照“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给出了四个例子:对自己的完全 汽 东方 的义务,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所谓 “完全的义务”就是绝对没有例外的义务,例如:不要自杀; 不要骗人。所谓“不 完全的义务”则允许有例外,例如: 要发展自己的才能; 要帮助别人。违背完全的 义务会陷入自相矛盾,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骗人一旦普遍化也就没 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也骗不成人了,因此这种义务更像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 违背不完全的义务则不一定自我取消,如设想一个懒汉的世界和一个绝对冷漠的世界都 是可能的,但没有人能够真的“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他不遵守义务只不过是 希望自己一个人“例外”而已。 柏拉图的理想公民 国家是建立在个体——城邦这一比喻之上的,骑师、白马、黑 马分别和哲学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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