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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销售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卖方:
根据文件、通知书、卖方的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编号: 京哈线(XX局管内)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工程系统软件平台及视频接入节点、视频采集点设备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通知书;
(2)合同条款;
(3)订货明细表;
(4)技术规格书;
(5)文件(含经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6)文件;
(7)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
8.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卖方全称: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号: 银行号:0326500120105083193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买物资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指参加的成交人,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7)“施工单位”指买方指定的接收并使用物资的单位。
(8)“建设项目”指。
(9)“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
(1)“天”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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