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08章2国际法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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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程序: 首先,初步交换意见,院长列举需讨论的问题 每个法官编写阐述他对有关案件的观点的书面记录 第二次深入的评议 成立起草委员会,编写判决草案 对草案进行一读和二读 在二读通过最后案文后进行最后表决 表决形成最终法院意见,少数意见亦写入 以上过程,大致需要3-6个月 评议秘密进行(但判决是公开作出的) 原则上,判决是ICJ最重要的裁判:裁定管辖权和案件实质、赔偿的要求、复核或解释以往判决的请求。有些参加诉讼的请求也通过判决来处理。判决由国际法院或其分庭作出。 传统上,国际法院发布命令以指导诉讼程序的进行(例如,确定或延长提交书状的时限)。 有些较为实质性的法院命令用于解决附带程序(例如,临时措施)或了结案件(从总表中撤销案件)。 国际法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发布命令,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简单的程序问题)院长本人就可以发布命令。 国际法院的判决 英、法文对照的双语文件,每种语文篇幅通常约50页 每项判决由院长和书记官长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 在公开当庭宣读判决时,分发当事各方代理人各一份;第三份存入法院档案。 判决案文分为三大部分:导言;判决的依据;主文 判决对有关国家具有约束力 所有判决都是结局判决,不能上诉 判决如果没有被遵守: 《宪章》第94条规定,任何国家,不论是否是联合国会员国,如果认为另一方不遵守法院的判决,都可以将这一问题提交安理会。安理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 1945年《联合国宪章》设立;依《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 双重作用: 解决法律争端 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产生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长期过程的结晶” 国际仲裁 1872年Alabama Claims仲裁案 1899/1907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的设立 国际仲裁的晚近发展 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 与PCA一样,PCIJ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方是否愿意向其提交争端 但PCIJ有创新之处: 一国可事先宣布,承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法院由国际联盟行政院和大会选出的、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终身法官组成 PCIJ取得了显著成绩 1946年与国际联盟一道解散 为什么在UN下设立一个新的法院(国际法院)? 1945年旧金山会议的讨论 PCIJ和ICJ之间保持了很大的连续性 《规约》和《规则》都相同 PCIJ和ICJ之间的权力移交 1946年1月31日, PCIJ法官辞职;2月5日,联大和安理会选举了ICJ的第一批成员;4月, PCIJ正式解散 1946年4月18日,ICJ首次公开开庭 15名法官,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由联合国进行选举: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 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UN会员国的国家获准参加选举;在安理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 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 15名法官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3年改选1/3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纽约)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 President: Peter Tomka (Slovakia) Vice-President: Bernardo Sepúlveda-Amor (Mexico) Judges Hisashi Owada (Japan) Ronny Abraham (France) Kenneth Keith (New Zealand) Mohamed Bennouna (Morocco) Leonid Skotnikov (Russian Federation) Ant?nio Augusto Can?ado Trindade (Brazil) Abdulqawi Ahmed Yusuf (Somalia) Christopher Greenwood (UK) Xue Hanqin (China) Joan E. Donoghue (US) Giorgio Gaja (Italy) Julia Sebutinde (Uganda) Dalveer Bhandari (India) Registrar: Philippe Couvreur (Belgium) ICJ法官提名程序: 候选人不是由政府直接提名,而是由PCA的法学家团体(“各国团体”)提名; 每一法学家团体所提候选人数不得超过4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2人,其余候选人可来自任何国家。 ICJ法官条件: “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的法学家中选出。” 地域均衡: ICJ不得有2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法官全体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 法官独立: 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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