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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基础知识培训yuanyong
是物业管理方面最高级别的专业法规 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 标志我国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阶段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重要认知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了10项基本制度; 明令业主的4项权益; 明令物业管理企业的7项权责; 明令4项禁止行为; 规范2项书面合同; 法规授权4项规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1、告知制度 2、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 3、招投标制度 4、承接验收制度 5、保修责任制度 6、交接制度 7、资质管理制度 8、人员资格制度 9、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10、报告制度 十项基本制度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的四项权益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的七项权责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五、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六、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项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两项书面合同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授权四项规定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一: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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