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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务管理-青岛科技研发服务中心
内容提要 2016年度起执行的文件: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017年度起执行的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7年第40号) 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2017年度起执行的文件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7年第18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75%、175%。 2017年度起执行的文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2017年度起执行的文件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7年第40号) 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归集 转移支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股权激励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 多用途对象(人员)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多用途对象(仪器和设备)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的扣减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跨年度冲减方法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 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 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多用途对象(仪器和设备)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加速与加计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多用途对象(无形资产)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政府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关于政府补助 案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特殊收入的扣减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资本化的时点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是否形成研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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