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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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三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指降低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职员职级五撤职指撤销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六开除留用察看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 降级(指降低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职员职级); (五) 撤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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