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关抽象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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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海关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海关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概 念 指海关行使国家职权或法律授予的权力,依法针对不特定的人所作的可反复适用的关于海关进出境监管的行政行为。 二、特 征 1、种类繁多 2、政策性强 3、专业性强 4、具有易变性 三、海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广义—针对海关工作的立法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海关总署的立法行为 2、狭义—海关系统本身的立法活动,海关总署、海关的制定规章规范的行为 3、分类(狭义)--海关行政规章、命令、裁定 第二节 海关行政规章 一、概 念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海关总署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委,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有关进出境监管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种 类 1、规 定 相对正式的一种规范性文件,针对比较重要的、影响范围比较广的海关管理制度多采用“规定”方式予以制定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报关员管理规定》 2、办 法 制定程序和内容上,不如“规定”那么正式,而且数量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等 3、实施细则 为已生效的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专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三、制定程序 1、编制规划 2、征求意见 3、审核 4、通过和签发 5、公布 第三节 海关行政命令 一、概 念 指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特定事项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布有关海关行政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特 征 1、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2、关于特定事项而发布 3、一种政策性较强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三、与海关行政规章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者任何海关都可做出,后者只能由海关总署 2、权限不同 后者的制定权,一定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前者为海关所固有职权的一部分 3、内容不同 前者规定的一般为临时性、政策性特征的海关行政事务;后者为经常性、具有规律性的。 4、程序不同—严格与否 5、效力不同—适用时间和范围 四、种 类 1、布告、通告、公告 2、决定、决议 3、通知 4、批复 第四节 海关行政裁定 一、概 念 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二、适用范围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实务。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拟作进口或出口前3个月 2、初审-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4、审查 5、裁定和公布-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 四、效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关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具有海关行政规章的同等效力,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五、撤回、撤销、失效 1、撤回-自行撤回、视为撤回(10天) 2、撤销-海关总署做出(错误或不当) 3、失效-行政裁定 第五节 海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 一、行政救济 1、规章备案制度 2、行政复议中的救济 二、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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