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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公司法

* 公司法 第1节 一般企业法人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主体 我国实行民事主体法定原则,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的法律形态(营业执照的“性质”)是法定的,分为:公司、全 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必须依法设立的代表机关,代表企业法人为其意思表示,对外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三、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它不能排除出资者按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通过合法程序参与法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四、防止企业法人资格滥用的有关规定 1、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按虚假出资或抽逃 资金的金额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法人设立其他企业法人,并将良性资产转入新设企业以规避债务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新设企业中的出资额或股权。 3、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企业法人,但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应在注册资金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 1、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名称和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4)住所 2、出资。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之间分权制衡,以一定的方式整体运作对公司进行治理,为公司治理。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举行会议 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可选举股东以外的人任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是非必设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对经理职权只作示范性规定,决定权交给了公司章程。 4、监事会。 (三)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不设股东会。作出股东会职权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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