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民法》串讲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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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民法》串讲讲义

欢迎大家来到奥鹏在线视频教室 各位学员大家好! 这里是北航《民法 》考前串讲课堂,我是董老师,欢迎各位同学的到来! 今天的串讲内容主要是把考试重点给大家归纳一下。 希望今天的串讲会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 也请大家保持课堂秩序!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第四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年龄。   未满十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律特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健康状况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要件是: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通21规定的带观人,或者他们无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有权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依次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为视同自然人生理死亡。但若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仍可产生相应的效力。若两者相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饿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五章 法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为:   1.它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2.它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人组织: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单独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单独投资企业既有法人的形式,也有非法人的形式,具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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