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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

什么是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主要是指对城乡特殊困难居民和因灾倒房户在住房修缮、重建和租房方面给予现金与物质补助的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城镇住房救助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面积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城镇住房救助  二、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的其他标准 城镇住房救助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1、提申请: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此时,需要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所要提供的材料   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住房救助  2.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时间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   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公示及登记。 收到材料后,房地产部门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房地产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不符合的,应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部门应在15日内审核,不成立的登记,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农村住房救助 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民政部门在住房救助中的职能是什么?   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住房救助的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提供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居民的低收入证明,建立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国家住房政策 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中等收入家庭:限价房+经济租用房; 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解决 二者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三组 成员 吕玉琴 陶琳 王小苗 郭静 法律依据: 2003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005年发布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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