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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加油站
从化市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和减少加油站、油罐车挥发性有机物(VOCs,简称“油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粤环〔2009〕3号)、《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穗府〔2008〕10号)、《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穗经贸〔2009〕1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市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到2008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1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市成品油需求量也在随之大幅增长,由加油站、油罐车产生的油气排放量不断增加,对我市环境空气的污染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据初步调查,我市现有加油站56座,油罐车42辆,车用汽油年消耗量7万吨,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超过300吨。因此,实施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简称“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通过高效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油气排放,实现油气的回收利用,对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打造“蓝天碧水”宜居城市,协助办好2010年广州“绿色亚运”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省环保局等六部门《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10号)及《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穗经贸〔2009〕14号)等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
三、工作目标
在2010年9月前,全市加油站、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治理改造后的加油站、油罐车符合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全市加油站、油罐车产生的油气得到高效回收利用,油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四、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8月-9月)。
1.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和油气排放情况调研,以及油气回收治理技术调研工作,通过分析研究,基本掌握我市油气排放及污染现状,提出我市油气回收治理技术路线,建立环保验收监测方法和程序,提出有关管理建议,在2009年8月底前提交研究报告。
2. 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加油站的区域分布情况,督促各加油站、油罐车业主单位9月底前做好启动本单位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市经贸局、建设市政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城监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规定和部门职责,通过参与示范工程建设,结合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2009年9月底前研究确定需要本部门负责审批、检测(检验)、验收的事项、程序及管理要求,必要时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指引,为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指引和便利条件。
4. 市经贸局、建设市政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城监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结合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需要,落实相关措施,及时实施管理,共同保障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示范工程建设(2009年8月-9月)。
1. 以地理位置合适、规模适当、代表性及形象较好、便于施工为原则,选取中石化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的2座加油站、2辆油罐车,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试点,并建设成为我市油气回收治理示范工程。
2. 以中石化广东广州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为招标和实施主体,在2009年8月中旬,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示范工程承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
(三)全面实施工作(2009年8月-2010年9月)。
1. 全市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9年8月-12月,完成约一半现有加油站、油罐车的改造工作,第二阶段从2010年1月-9月,完成剩余加油站、油罐车的改造工作。
2. 各加油站、油罐车业主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要求,参照示范工程的基本经验,2009年9月15日前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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