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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原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行使证、驾驶证)。
六、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七、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等。
八、证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材料。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通常情况下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营养费 如果构成伤残或死亡,还包括 后续治疗费 康复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而产生的交通费、住所费、误工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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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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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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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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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住院生活补助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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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其陪护人员不享受此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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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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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与司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 《工伤保险条例》 第29第第4款前半句 职工住院治疗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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