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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行为,防止滥用会计估计,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条 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一般程序
专业人员评估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
认定资产减值对象,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第四条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工作要由财务部门牵头,确定各专业部门的职责,如收集基础资料、询价、资产盘点等,由财务部门汇总后报经本单位一定的会议批准,作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始凭据。
第五条 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关于公布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科目表及有关部门帐目调整的通知》(中铁三财[2004]3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六条 计提依据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七条 确定标准
市价指证券市场挂牌的交易价格,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确定。
第八条 计提办法
各单位应按单项投资在每年年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具体操作步骤为:
1、在短期投资发生日,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财务部门按具体项目及时建立台账。
2、每年年末由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根据证券市场本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各投资项目收盘价格,逐一确定各投资项目市价,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提供的各项短期投资项目的市价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以确定期末计价金额,同时计算出本年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将计算出的本年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
5、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金额填制“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明细表”(附样表),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短期投资台账。
6、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期末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短期投资在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明细表(样表)
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投资项目 账面余额 市价 已计提跌价准备 本期计提跌价准备 期末账面价值 ⑴ (2) ⑶ ⑷ ⑸=⑴-⑶-⑷ 一、股票 二、债券 三、基金 合 计 填表说明:①、当⑵≥⑴时,⑷=-⑶;当⑵<⑴时,⑷=⑴-⑵-⑶。
②、当⑷为负数时表示应转回已确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三章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九条 计提依据
委托贷款应按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十条 确定标准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第十一条 计提办法
各单位采用按单项贷款在每年年末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委托贷款业务发生日,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财务部门按具体项目及时建立台账。
2、每年年末由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检查,依据相关资料并结合职业判断,逐一确定各项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所提供的各项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与各单项委托贷款本金比较,以确定期末计价金额,同时计算出本年应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金额。
4、投资管理部门(经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将计算出的本年应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金额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
5、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金额填制“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明细表”(附样表),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登记委托贷款台账。
6、已确认减值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期末应在原已确认的贷款损失的金额内转回。委托贷款在收回、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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