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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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十九章 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一节 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一、香港土地所有制 1997年以前,其全部土地统称为“官地”,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香港土地全部回归政府. 二、香港土地使用制 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leasehold system), 其特色之一为只租不买断. 三、香港土地出让方式: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有五种:     拍卖、招标、私人协议、无偿划拨、临时出租. 四、香港土地出让年限   撇开临时出租不谈,香港政府出让土地的年限因用途而异. 五、香港土地契约   “认地不认人”的原则   土地契约一般包括:   (1)土地详情.   (2)一般条款.   (3)特别条款.   六、香港土地管理机构   香港特区政府现行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为科、署、处.   地政公务科是香港土地政策的研究和决策机构,设有土地政策小组、发展策略组.   土地政策的执行机构是地政公务科下属的屋宇地政署,其下设五个处:   (1)地政处.   (2)建筑物条例执行处   (3)城市规划处   (4)测绘处   (5)行政处 七、香港土地租税制度   除向地产商征收的利得税外,香港特区政府在土地的租税主要有下列9种:   (1)土地批租所收取的一次性地价;   (2)已批租土地续期的一次性补地价;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一次性补地价;   (4)批租土地按年收取的象征性年地租;   (5)短期临时租出土地收取的地租;   (6)对不动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7)对物业拥有人征收的物业税;   (8)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饷;    (9)不动产遗产税. 八、香港土地法律   香港在土地法律方面与英国方面有很大差别.   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有50个以上,但绝大多数不是专门立法.   香港土地法律的主要特点是:   (1)法律规定明确、具体,透明度高,便于执行与检查.   (2)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   (3)已形成了一套内容各不相同,但又彼此衔接,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一、台湾土地基本制度   “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   农地农有: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耕、耕作所获得的成果归农民所享,是即‘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也”.   市地市有:“市地属于市民公有,而由‘公法人’之市政府管理之.”   富源地国有:“富源地属于全体国民所公有”,而由“政府管理之”. 二、台湾土地权利  1.土地所有权  2.地上权  3.永佃权  4.地役权  5.抵押权  6.典权  7.耕作权  8.租赁权 三、台湾地权限制   1.禁止私有的土地   2.矿产不得私有   3.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4.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的限制   5土地细分的禁止   6.公有土地的管理   7.外国人土地权 四、台湾土地使用管制   1.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2.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五、台湾地政机关   1.“中央”地政机关   2.省地政机关   3.市地政机关   4.县地政机关 六、台湾土地税制   1.地价税   2.田赋    3.土地增值税   4.工程受益费   5.空地税   6.荒地税   7.不在地主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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