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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机代理体系与管理规范
附件一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代理商体系
与管理规范
二OO六年六月
第一章 体系架构
第一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代理商体系,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二条 定义
(一)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代理商,是指认同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市场定位、产品和服务,期望在这一领域得到发展并申请成为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的代理商,同时组织了专门的人员或机构来推广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的产品并能够达到相应业绩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分站加盟商,即全权负责其区域的合作商,是指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的最高级别代理,每地区只限一家,享有对当地分站的经营管理和招商,可以发展核心代理和授权代理。
(三)核心代理商,是指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的核心代理商,核心代理商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四)授权代理商,是指由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或核心代理商发展的直接进行产品终端客户销售的代理商。授权代理商只能直接进行产品终端客户销售,不能发展代理商。
第三条 核心代理商有权在其协议约定的区域内直接进行产品终端客户销售。核心代理商有权在其协议约定的区域内按照本规范发展授权代理商,授权代理商向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交纳项目预付款后方可取得授权代理商资格,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按授权代理商首次交纳的项目预付款的30%,给予该核心代理商作为提成。此后该授权代理商进货时,由该核心代理商负责出货。
第四条 为保护各代理商利益和保证产品销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核心代理商可以在市场未饱和的情况下在其协议约定范围内发展授权代理商,但必须获得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的同意。
第二章 定级与考核
第一条 核心代理商和授权代理商签订《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代理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需向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交纳一定数额的项目预付款,每年度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业绩。
第二条 销售业绩是指各代理商最终与终端客户结算的金额。
第三条 对代理商的考核还包括对代理商技术能力、市场推广能力、营业范围等软性指标的参考。
第四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提供代理商用于广告,会务等市场活动的发票,代理商予以报销,但代理商须出示相关广告和会务的证明材料。在进行相关的广告,会务等市场活动时,需提前一周经负责的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渠道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代理商正式签约后,如连续三个月未达到该考核期的销售业绩要求,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有权降低其代理商权限。
第三章 支持
第一条 代理商可以获得相当价值的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公司资料、产品资料和培训资料。
第二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在广告宣传或市场营销活动中有计划的对代理商进行宣传支持。
第三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对优秀代理商给与优先广告宣传。
第四条 代理商签订协议后,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将指定专业人员支持代理商的业务,并将视具体情况可以派专人对其进行产品与销售专业培训。
第五条 代理商可优先取得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推出的新产品的代理权。
第六条 代理商享受全国统一的市场推广方案。
第七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对产品价格进行保护,严格杜绝各级代理商擅自抬价、降价、打折。
第八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将直接向当地用户推荐该区域代理商。
第九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给与代理商会议支持,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提取相应费用作为代理商会议费用,同时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将派人完成会议的讲座及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以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在网站上颁布的最新的《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产品和服务价格体系》为准。
第四章 修改权和解释权声明
第一条 本规范的修改权与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所有。代理商和第三人均无权单方面修改本规范。
第二条 在代理商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代理商发展状态修改本规范,修改后的规范在执行前应通知代理商,代理商须同意届时按修改后的规范执行代理商协议。原规范的效力自修改后的规范公布之日起终止。但本条并不能作为限制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以其他方式终止原规范效力的依据,也不能作为限制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在修改后的规范中明确注明新规范的生效时间的依据。
第五章 附录
第一条 申请代理商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愿意接受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的审核、监督和指导;
(二)有志于推进互联网事业的发展;
(三)认可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提供的服务产品特点、价格以及业务操作方式;
(四)接受并同意签署书面代理商协议;
(五)接受本规范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 具备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又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中国传统市场网络化工程予以优先考虑。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从事互联网或计算机相关业务,或者具有此类服务或产品的客户资源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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