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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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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起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站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第三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配备的起重设备,必须实施一体化管理,采用统一管理标准,同时设置档案,同时检验检测,同时监督使用,严禁出现管理漏洞。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配备的起重设备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安全监督部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负责审查外委(外包)单位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年检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文件;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起重设备技术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和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起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起重设备采购、使用、检验、维护及报废的全过程监督。
2.建立起重设备清册。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档案、台帐等资料。
3.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验检测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负责索取检验报告,将检验合格证明或整改通知单发放到相关部门,并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复审工作。
4.配合设备管理部门搞好起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备管理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5.参与起重设备检修管理,对被委托的起重机械检修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验收工作。
6.建立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建立作业人员持证清册,做好复检复审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1.负责全厂起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经常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处理情况。负责对起重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对无法消除的缺陷,及时评估,对危急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隐患,以书面形式送交厂部和安全监督部,由所属公司决定检修事宜。
2.制订起重机械检修(大修)计划。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委托有检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在检修单位施工前,应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检修合同。
3.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大修和技改后的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编制验收方案,明确试验方法,通知安全监督部门和检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写验收报告,配合安全监督部申请外检。对大修和技改的原始资料整理后按规定存档。
4.负责起重设备台帐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建立起重设备清册,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试验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保证起重设备档案、记录完整真实准确。
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起重设备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起重设备的监督工作,对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结果负责。
2.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起重设备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达到停止使用条件的,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所属公司起重设备管理人员汇报。
3.参与本部门起重机械大修后的试验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起重作业人员要求
第十条 起重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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