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不合格品控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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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 目的 确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局总部对承建的所有国内工程施工运作过程,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相关文件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SBC.QS.01.00—2000《中建二局质量手册》A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 建建质[1993]18建设部司关于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4 定义 本程序采用上述文件中有关术语的定义及下述解释。 4.1 不合格品 未满足合同、QS.02.14—02两份,1 份交责任方,1份质检员自留。 6.3.2通知单中要明确返工处置意见,完成时间,轻微不合格品的返修应报项目总工提出处置意见,项目技术负责人接到《轻微不合格品通知单》后,签署返修措施及完成时间。 6.3.3 责任方接到《轻微不合格品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处置意见返工或返修,纠正完成后通知项目质检员,由项目质检员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新检验合格后,在《轻微不合格品通知单》上签署验证合格意见;验证仍不合格时,QS.02.14—03。 一般不合格品的控制 6.4.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不合格品,由项目质检员做好记录,按《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质量安全科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QS.02.14—04)四份,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施工员1份、质检员1份、自存1份。 6.4.2 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接到口头报告后,当日向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经理报告。 6.4.3 生产副经理接到报告后,于48小时内组织区域公司总工、工程技术科、质量安全科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生过程,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置措施,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QS.02.14—05,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组织编制纠正措施报区域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6.4.4 经区域公司批准的处置意见和纠正措施,由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并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6.4.5 区域公司发现的一般不合格品,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将《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和质量月报表在次月五日前上报给质量管理部。 6.5 严重不合格品的控制 6.5.1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按《标识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标识,24小时内上报区域公司质量安科和局质量管理部,区域公司质量安科当日报告区域公司生产副经理,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记录表》QS.02.14—05四份,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和局质量管理部各1份。 6.5.2 局质量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当日向主管生产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汇报,并由生产副局长作出批示。 6.5.3 根据副局长批示,局质量管理部派人参加调查, 区域公司生产副经理在事故发生三日内组织区域公司总工、工程技术科、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生过程、分析产生原因、事故责任,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提出处罚意见,由经理批准后兑现。 6.5.4根据调查结果,由区域公司总工组织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局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发项目部2份, 区域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科、局科技部、质量管理部各1份,并由局质量管理部行文通报全局。 6.5.5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和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6.5.6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经返工或返修后,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验证报告及时报局质量管理部备案。 6.6重大质量事故 6.6.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作好记录和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区域公司和局质量管理部; 当日由质量管理部报告局长、副局长,质量安全科报告经理、生产副经理。由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填写《不合格品处置记录表》QS.02.14—05四份,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区域公司质量安全科和局质量管理部各1份。 6.6.2 事故发生3日内由生产副局长按建建质[1993]18建设部司关于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组织局总工、局质量管理部、科技部、区域公司、项目经理部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产生原因、事故责任,局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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