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公司章程修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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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公司章程修正案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 (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 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 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 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 董事予以罢免。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 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 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 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公司资产。 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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