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生态补偿立法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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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生态补偿立法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

2010生态补偿立法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 发布时间:2010-12-30 11:33:51 【我要纠错】 【字号??默认 小】【】【关闭】   ■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   ■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哪里?途径是平衡利益,平衡利益的手段就是补偿,而补偿是解决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手段。   ■编者按: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1983年,即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恢复费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生态补偿实践进入了高峰期,广西、福建等14个省(区)145个县市开始试点,并颇见成效。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生态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生态补偿内容不明确、补偿对象不明确以及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等问题。   2010年,我国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三方面得到同步推进。因此,2010年,是值得铭记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年,也是值得述说的生态保护工作突破年。为此,本报记者专门就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路径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对2010年我国在自然生态和农村环保领域所发生的那些大事进行了点评,以飨读者。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总人口约30万,其中藏族占97%。玉树地震的发生,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要使类似玉树这样的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获得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尽快施行迫在眉睫。资料图片   2010年,是值得铭记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年,也是值得述说的生态保护工作突破年。   4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11个部委参与的《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框架稿已呈现轮廓,初步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定义、范围、原则和机制。   年底又传出喜讯,三江源地区将建设成为中国第一个“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与这个39.5万平方公里试验区同时酝酿出台的,还有中国首个生态补偿机制方案——《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总体实施方案》。如果方案通过,长江、黄河、澜沧江的下游省区将为源头省份支付生态补偿费。   2010年,距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入国家重要议事日程已有5年时间——200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曾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补偿机制”。   数年的沉寂,5年的蹉跎,生态补偿终于在这一年启动了希望,生态补偿立法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生态补偿机制开始了建设的新步伐。由此,我国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3方面都在同步推进,这标志着困扰我国多年的生态保护问题终于破冰而行,让人感到无比欣喜。   而回顾2010年,我们发现,这一年在生态保护领域所遇到的问题也是近几年、甚至近几十年难以绕开的话题。不管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个中原因错综复杂,但若将个案集中研究,仔细剖析,深入分析,却不难发现生态问题中存在一个共同点:凡是成功的经验,都合理地运用补偿手段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凡是失败的典型,都没能有效地破解补偿问题,没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进展令人欣慰,现实问题存在的矛盾令人困惑,两种局面的对比和反差,不禁让我们思考其中的缘由:为什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值得人们如此关切?   要解释这个困惑,我们有必要探讨清楚生态保护领域的两个根本问题: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解决问题的首要途径在哪里?   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   关于生态问题本质的探讨,存在一个演变的过程,即由自然本身逐渐向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变。两者都有其理论和实践支撑,两种认识也都在相应的时期得到了认同和支持。   第一种认识源于对生态系统自然演替的认识。每一个生态系统在上亿年的自然更迭中得以维持一种平衡,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物种在上亿年的自然演替中得以生存,生态系统是遵循自然规律、实行自然演替的系统。第一种认识随之而生,不少环境伦理学家认为,生态问题的本质是自然自身的问题,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没有能力也不可能独立于生态系统之外对其进行干预。   第二种认识源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大量的社会生产和消费能力,对资源和能源的极高的需求,生态系统一度遭受严重破坏,在不少地区甚至成为稀缺资源。与此同时,人们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从生态系统的个体逐步走向独立,甚至与生态系统构成对立。   为了更好地开展生态保护,人们开始重新认识生态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生态问题本质的新诠释,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新共识。而由此引发的生态保护到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的争论,也一直未曾停歇。   这两种认识都有其科学性和可行性,但在这两种思路指导下的生态保护实践工作却差强人意。在生态系统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的局面下,要想为解决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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