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县大量伤病患救护作业程序-澎湖县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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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县大量伤病患救护作业程序-澎湖县政府.doc

澎湖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二、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 重,縱未達澎湖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標準仍須 依照本作業程序處理。 三、本作業程序適用於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即依各項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處理。 四、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督導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各消防分隊,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救護人員、車輛之調度。 2、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資源狀況,以利到院前緊急救護載送傷病患送醫地點指揮調度之參考。 3、辦理年度救護技術員訓練,以提高救護技術員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少應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管理等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切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 派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護之醫療資源。 5、督導轄區醫療機構,維持緊急救護通訊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聯絡與救護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之調派。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教育訓練及救護演練事項。 (8)急救責任醫院得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指派。 3、其他經衛生機關指定之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事故發生後,衛生局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應辦理指揮、派遣及災情通報作業如下:1、指揮作業:(1)立即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宜。(2)協助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開設現場急救站。(3)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調度需要,立即聯繫轄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4)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療區域之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2、派遣作業:(1)指派醫療派遣醫護人員參與現場醫療。 (2)指派急救站指揮官、辦理傷病患之檢傷、醫療救護、後續就醫治療及死亡診斷、驗屍等工作分派事項。(3)督導急救站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含檢傷情形)等資料。(4)協助救災救護指揮官指派急救站救護車調度指揮官,負責傷患後送交通工具指揮調度事宜。通報作業:(1)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事故編號,請醫療院所確實填列送至醫院之傷患情形。 (2)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填寫「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如), 4、申請跨區支援:(1)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醫療救護處理能力時,得會同消防局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立即報告衛生,請求醫療支援。(3)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到達後,協助辦理有關緊急救護事宜。(4)協助跨區支援救護隊進駐事宜。 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 附表二 103.06.23依照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格式修訂 災害種類: 報告時間: 報告單位: 災害編號: 災害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病患所在地: 緊急醫療救護情形: 請求支援事項: 傷患統計 救護檢傷 輕傷 中傷 重傷 OHCA 人數 醫療檢傷 醫療檢傷一級 醫療檢傷二級 醫療檢傷三級 醫療檢傷四級 醫療檢傷五級 人數 最新留院病人情形與縣市分佈 編 號 醫院別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送達方式 診 斷 救護檢傷 醫療檢傷 動向 病況追蹤 自行 到達 119救護車 非119 救護車 出院 急診留觀 手術 一般病房 加護病房 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備註: 5 6 事故發生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受理報案 抵達現場 派遣救護車 研判災情 2.通知衛生局及相關單位,並至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事件。 1.受理報案,初判應為大量傷患事故時,即刻啟動本通報流程。 到院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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