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法律法规分析].pdfVIP

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法律法规分析].pdf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法律法规分析]

· 39 · 部门法专论 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 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 孙 鹏 王勤劳 摘 要: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 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 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 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 ,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 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 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 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 ;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 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 ,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 也可主动提 出增担保 以阻止物上代位 的发生 。 关键词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法律救济;物上代位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2—0039—08 担保物权为物权之一种,就理论而言,物权皆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担保物权 自亦为侵权行为之对象。 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因担保物被侵害等原因使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受到妨碍 ,进而影 响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因此,法律应对担保物权提供切实、充分的救济。而且,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 支配权 ,相对于其他物权被侵害的情况而言,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样态以及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担保物权 的救济手段均有所不同。我国立法 已经初步建立起 了担保物权保护制度 ,其主要内容为:《担保法》第 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 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 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 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第 70条规定:“质物有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 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 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解释》第70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请求行 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 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 [作者简介]孙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王勤劳,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硕士。 · 40· 北方法学 第3卷总第 l4期 务”;《物权法》第 216条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 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 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 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从 以上条文内容不 难看 出,在担保物权遭遇侵害时,我 国法律赋予了担保物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 (担保物价值减少之防止 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以及提前实现债权的权利。然而,法律上规定的保护担保物权 的方法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将会遇到哪些 问题,特别是,我国对担保物权的立法保护是否存在缺陷,如果 存在缺陷,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对这一系列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似乎 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故有必要结 合各种侵犯担保物权 的行为,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对担保物权保护制度展开充分的理 论剖析并积极探索对其进一步完善之立法路径。 一 、

文档评论(0)

zijing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