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光辉)第五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和主要内容.pptVIP

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光辉)第五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和主要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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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烈反对佛教的“四大皆空”和道教的“绝仁弃义”的出世的思想,批判和对抗佛教的源源流长的“祖统”和道教的“法统”的理论,韩愈提出“道统论”来捍卫儒学的正统的基本理论依据。针对佛教和道教的“清净、无为”“无知无欲的人性说,他提出性三品,人不仅有性,而且有情,圣人与一般人的差别不在于消灭情欲,而是使情欲符合中道。 1、儒家思想的理论形式由阴阳五行、天人合一发展为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 北宋时期理学认为理是永恒的,先于世界而存在的精神实体,是万物之本。实质上是论证了维护等级特权的封建法律的精神是客观存在的天理,人们必须遵守。 后来又发展为明朝的心学,认为主观意识是派生万物的本原。 实质上是把封建法律中的伦理道德看作人心固有的东西,便于人们从心灵上压制违背其的邪念。 (3)德刑关系说 第一、德礼政刑各有其实施的对象,这是因为人欲的程度不同,治理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对策。 第二、德礼政刑同时并举,不分先后,改变了以前,先德后刑,以德去刑的的主张。 朱熹的法律思想与先秦时期儒家所提倡的“仁政”思想有所不同。北宋时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他认为在提倡德政以表示仁慈之时,还必须要树立德政的权威。所以他主张恩威并施的德政。 3、王阳明心学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1)德刑关系的论述 他注重两者作用的发挥,治理国家需要有好的风尚。但是以往只是重视教化改革风俗的作用,而不重视刑罚。其实刑罚也具有改造风俗的作用,不仅可以以力服人,也可以使人知耻,革新洗面。他经常使用法律手段推行教化。 唐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老幼,病残,笃疾,孕妇在执行刑罚上要怀着一颗怜悯之心,给予不同程度的宽赦。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及对老小废疾犯罪,不得拷讯,孕妇犯罪应拷讯者,须等产后一百日再拷,违者分别处杖、徒刑。 无论对法律新的要求如何正当,这必然是对于法律的稳定性的破坏。比如重视人命,要求恤刑可能会对杀人偿命的自然观念构成冲击,同时必然打破法律的稳定性。 但是这种新的要求能否成为法律规范,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一方面是其正当性能够得到人们普遍认可,同时还在于统治者的功利需要,即它能否对其统治有利。 由此可见,法律不仅仅只是共同价值准则的载体,而且还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依凭(社会控制的力量)。 2、五刑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中的主刑数目都为五刑。渊于古代中国,周而复始、自己自足的农耕文化为五行说提供了基础。对五行的崇拜,反映了中国早期的宇宙观。而五刑作为古代法定刑,就是为了顺应天道,论证刑罚的合理性。 3、刑法中的亲情思想 (1)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 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卑幼容隐尊长,而尊长隐匿卑幼,死罪以下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封建法律里面还规定了告诉权的限制,秦律中的非公室告的范围,官府不予受理。明清律规定:干名犯义条,严格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包括子孙告父母和祖父母,妻告夫。 (2)存留养亲的法律原则 子孙为父母尊长尽孝道,对罪行非罪大恶极之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 (3)准五服以制罪。 (4)连坐的威慑 法家主张连坐,儒家反对。 封建刑事法律的特点 1、以自然秩序作为刑法目的 2、以家族为本位、注重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犯罪的结合封建刑事法律制度。 类推: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统治阶级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规范的制度。中国古代存在着类推比附断案的情况 危害:1、司法官任意出入人罪。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判难期统一也。” 2、破坏法律稳定。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援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阱杀人也。 3、权力集中于法官一人,甚至法官造法的现象。 在我国类推是由1979年刑法所确立的一种刑事制度,目的是惩办法律所没有预计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确立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了类推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中国传统的特权法的差异 自由、平等和自然人伦冲突 (3)罪刑相称与刑罚得中的差异 礼乐兴则刑罚中 2、国家主义为本位刑事法律制度逐渐代替封建的家族为本位的刑事法律制度。 二、近代与现代刑事法律思想的变迁 中国近现代法律的变革, 1、借鉴世界最新的刑事法律原则 (1)罪刑法定与中国传统的类推比附的差异 家族为本位的家庭成员无独立人格,只是对家族尽义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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