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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税收方面

①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税收方面葛夕良摘要:“EEIG”这一说法最早起源于法国的所谓经济利益集团。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合法形式,它允许企业及提供服务的专职人员联合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保留自身的独立性。《EEIG的规定》明确规定:EEIG因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收益或造成的亏损只有分配到了其成员的手里才征税。《欧洲经济共同体69年335号指令》第三条是关于资本筹集征收间接税问题的。EEIG并不是一种资本公司,它也与第三条里规定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对EEIG不应征资本税。EEIG应征不动产转移税及增值税。关键词:EEIG(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法律直接税间接税工薪税增值税“EEIG”即“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是欧共体成员国企业及专职人员之间跨国合作的第一个法律形式。本文介绍EEIG一般法律知识,研究EEIG税收方面的一些问题,得出结论:EEIG的直接税主要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税法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同样,在间接税方面,国内税法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介绍:一般法律方面1985年,第一个关于欧共体成员国企业或专职人员之间跨国合作的合法形式被欧洲理事会采纳。同年7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EEIG的85年2137号规定》(后简称《EEIG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EEIG规定》到1985年才成为第一个可执行的欧洲合法形式有点令人失望,因为人们原本期待着欧洲理事会在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后一定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公司条例的草案规定》的。1991年12月18日,欧洲委员会还向欧洲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创建欧洲协作公司、欧洲互保公司及欧洲协会的建议。然而,理事会至今还没有采纳其中任何一条建议。“EEIG”这一说法最早起源于法国的所谓经济利益集团。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合法形式,它允许企业及提供服务的专职人员联合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保留自身的独立性。《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产生促使企业经济活动集团化的合法手段所必须的权力,所以,《EEIG规定》仅仅是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第235条作为其①本文根据BenTerra和PeterWattel的《EuropeanTaxLaw》一书编译而成。·42·立法依据的。制订第235条是为了填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已归属权力体制中可能存在的空白。选择“规定”——而不是“指令”——这一手段,目的就是要保证各成员国能够统一执行,同时又保证欧共体加入国享受同等的加入权利。建立EEIG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活动进行得更加容易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又能提高或增长经济活动的效益。EEIG不应该为其自身谋利益。它所从事的活动应对其成员公司有较好的附助作用(见《EEIG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详细列出了EEIG不允许从事的活动如不得管理各成员公司、不得掌握成员公司的股份、不得雇拥500人以上的员工、不得加入另一个EEIG或者邀请公众参与投资等等。EEIG从事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它自己,而属于它下面的各成员公司;分配这些收益的时候应以成立EEIG时合同所商定的股份为准;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可以同等股在各公司之间进行收益分配(见《EEIG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上面,我们可以清楚明白地看出:EEIG必须对其成员公司起到一种辅助性的作用,同时又必须允许其成员公司发展自己的的经济活动。EEIG所从事的活动或许只能局限在集资合伙经营上,但这并不意味着EEIG的活动就一点都不重要。可以想象,EEIG实际上可以充当联合各独立公司投标争取大型承包工程营造权的工具。不过,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注册EEIG仅仅是专业服务人员(律师、税务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之间、希望从事联手购买、销售或进出口活动的公司之间的书面合同而已。一家EEIG至少应由两个不同成员国的成员组成。“成员”可以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国营公司或私营公司,也可以是欧洲共同体范围(见第四条)内的个体人员。EEIG的成员既共同又分别地承担自己所处集团的债务及义务(见第二十四条)。它具有完全法定身份,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一家独立的法律实体)要依据其所在成员国的国内法而定。成员国有权利决定一家EEIG是法人团体或是一家合营公司。二、税收方面11直接税方面《EEIG的规定》明确规定:EEIG因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收益或造成的亏损只有分配到了其成员的手里才征税。第二十一条规定:EEIG的收益就是其成员的收益。《规定》中的第四十条就是第二十一条的逻辑推论。《规定》的绪论里这样写道:“否则的话(指除了第四十条外)就可以运用各成员国的国内税法,尤其是在收益分配、税收程序及国内税法规定的一切义务方面”。这似乎并没有澄清什么问题。乍看起来,EEIG在税收上似乎是完全透明的。一家EEIG的国内税法如果没有授予它法人资格,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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