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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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汪俊英村规民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规民约,是村民委员会为了在广大农村村民中推行村民自治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村民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成部分。村规民约的民主特征,使得其本身的内容能够较广泛地符合村民的利益,也使其内容能够更广泛的深入人心,从而大大增强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的自觉性。然而,在实践中,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非常不统一,在制定程序上违法现象较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往往是村干部一人或数人闭门造车,利用行政手段强制颁行,广大村民缺乏认同感;第二,村规民约由宗族、派系势力控制制定,村规民约成了维护宗族利益、开展派系斗争、排斥异己的工具;第三,村规民约根据县(乡)政府的指示制定或者直接由县(乡)政府统一颁布。这样的村规民约不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制定的,而是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制定的,没有直接体现村民的意志,使村规民约成了一种不为群众拥护的“官约”;第四,村规民约不经乡(镇)政府备案即予执行。这些做法,使得村规民约的民主性、合法性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丧失了村规民约应有的作用。3、村规民约的内容违法或不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此外,村规民约还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不能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本村利益建立在侵害他人利益、邻村利益、国家利益的基础之上。然而,在现实中,村规民约在内容上与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相违背以及内容不当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为:(1)村规民约的内容直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第一,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本村男青年在婚姻上只要双方举行了婚礼,视为正式结婚,女方的责任田、福利待遇悉数照发”。而双方是否达到婚龄,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则在所不计。男女订婚以后,一方提出告吹,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有的规定“:如果女方提出,必须全部返还彩礼;若男方提出,则无权索还彩礼”。至于是否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分量和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则不予考虑。我国婚姻法规定:同族同姓只要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可以结婚的。但在农村,对于同姓结婚者,视为有伤风化。于是,有的村规民约就规定:“同姓一律不得结婚”。第二,在遗产继承方面,有的村规民约规定“:丈夫死亡,女方不再嫁的,才能够继承丈夫的遗产,否则,一律不得继承”。还规定“:嫁出去的女儿不得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老人与谁共同生活,百年以后财产归谁所有”。·49·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关于本村村务管理的综合性规定。近几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得到推广和发展,其中,村规民约建设无疑起了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不可否认,在村民自治发展的过程中,村规民约建设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等解决和完善。一、村规民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1、村规民约建设现状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已在全国普遍推行。十几年来,由于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差别较大,各地的村民自治发展也不平衡,因而村规民约建设也参差不齐。一般来讲,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较好的地方,都比较重视村规民约建设,有的地方已经取得了相当成功的经验。比如辽宁的铁法市、河南的许昌县、河北省的广大农村等都制定出了较为完善的村规民约。有的地方,保有村民自治之名而无村民自治之实,村务管理尚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因而,这些地方基层矛盾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据统计“,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总计有9218万个村委会,已经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村规民约的村委会,估计不会超过55万个,仅占总数的60%。”(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刍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可见,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加强村规民约建设,任重而道远。2、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规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村规民约一般有两种程序:一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二是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和修改。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该报乡(镇)政府备案。可见,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有两个,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上两种情况产生的村规民约,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各地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村规民约是实行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制定村规民约本身,就是村民民主管理本村事务的一个具体组村【改革与发展】REFORMANDDEVELOP这些村规民约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和继承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和“继承权男女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在责任田的分配上,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凡本村女村民与外地人结婚的(与城镇人结婚除外)必须将户口迁至男方家,不迁者收回本人承包地,不发给一切待遇。”还规定“男到女家落户的,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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