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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总23卷第11期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23No.112002年11月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Nov.2002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陈于后(四川轻化工学院经济法律系,四川自贡643033)摘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它在人治的环境中诞生,又在与人治的艰苦抗争中不断丰富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并伴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逐渐积累了最终取代人治的条件。然而,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毕竟是一场深刻而伟大的变革,不会一蹴而就。或许,理论上的成熟能够催生出真正的法治社会。关键词:人治;贤人政治;法治;社会控制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2)11—0065—04古往今来,人们都在不断地探索一种良好的社会控制模式,使社会既能得到稳定与秩序,又具有自由和活力。几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有艰苦地探索,有成功的经验,更有痛苦的教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主张在几年前的党的十五大上终于正式提了出来,并在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有着几千年封建统治历史和人治传统的中国,终于在治国方略和治国方式上向前大大地迈进了一步。但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首先充分认识其理论上的差异和实现这种转变的前提条件。一“、人治”与“法治”———截然不同的治国理念毫无疑问,人治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不论在东西方,它都有很长的历史。在人治的条件下,国家的权威被人格化了,统治阶级的大大小小的官员们直接运用其职位所带来的权威作为控制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保障。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强弱,往往取决于其个人权威的强弱。当然,既使在人治最为盛行的封建社会中,法也是存在的。只不过那时的所谓的“法”,其实就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表现,国王和高级官僚可以随时、随地、随便“立法”。因而,人治实际上是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人治论者认为,一个国家管理得好与否,关键不在于依靠法律,而要看有没有贤能的统治者。同样,法治也可以界定为社会控制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模式。在法治的形式下,国家和社会的最高权威集中地来自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统治者管理社会事务的一切活动都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和非经法律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对他人直接施加具有法律后果的影响。人治和法治作为不同的治国理念或治国方略,就其内涵而言有四大差异:第一,在法的价值理念上,法治追求民主、自由、人权;人治则与专横、等级和特权具有亲缘关系。在法治之下“,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1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不可能有民主、自由和人权。法治作为一种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方略,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中最核心的莫过于民主、人权的问题。法治这种治国方略之所以好,就是好在它能够通过法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平等而公正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专制统治者的不法侵害,从而防止统治和被统治的矛盾激化,达到其调整社会关系和希望全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价值追求。第二,在法的地位上,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如同古代社会的君主一样,拥有最大的权力和最高的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与之相比。在实行法治的国家里,人们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集中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制定的,是代表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国家和人民。因此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和主导地位,乃是理所当然的。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所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法律仅被当作一种统治工具,其作用的发挥以收稿日期:2002-08-10作者简介:陈于后(1964—),男,四川轻化工学院经济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法理学研究。6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及如何发挥,要依执政者的意愿。因此,对于人治而言,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可有可无的。第三,在法律和公共权力的关系上,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从根本上说,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形式的授权而产生的,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及其代表机构的依法授予。而且,公共权力是多种类、多形式、多层次的,是一个庞大而巨大的组织体系。在法治国家中,设定哪些方面的公共权力,分为几级,如何行使,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依据就谈不上什么公共权力。因此,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就是越权和滥用权力。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非但不是行使公共权力,而且是非法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也是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的。在人治社会里,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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