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3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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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3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 ?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a.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b.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c.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注2〗: a.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b.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注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1)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2);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3)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1: 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 ,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 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 2.介质的毒性程序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Ⅰ级)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3; (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3; (4)轻度危害(Ⅳ级)≥10mg/m3。 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序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注2: 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3 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注3: P指设计压力。 第5条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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