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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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   1.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1)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2)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3)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等。   2.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注意】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报告时,应当避免出现如下情形:   (1)暗示遵循本准则或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不适当地使用“审计”、“审阅”、“鉴证”等术语;   (3)含有可能被合理误认为是鉴证结论的陈述。   (二)特殊情况   1.部分适用本准则的情况   一项鉴证业务可能是某项综合业务的构成部分。例如,与企业并购相关的业务可能包括对历史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仅适用于该业务中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分。   2.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的情况   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但在其他所有方面符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或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可以协商运用本准则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中应注明该报告仅供责任方使用。   三、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在承接业务时)      四、鉴证业务要素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鉴证业务旨在增进某一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某个鉴证对象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当的标准,并出具鉴证报告,从而提高该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一)三方关系。三方关系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二)鉴证对象。鉴证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等。   区别: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鉴证对象是指鉴证对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   2 例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而形成了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三)标准。标准即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   (四)证据。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五)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         五、与鉴证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二)遵守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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