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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中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市上城区中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中医药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上城区从事中药流通、中医诊疗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交流、合作及自律,规范管理,努力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上城区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安荣巷11号403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宣传行业法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技术咨询、人才培训、中介服务;调查研究、信息分布、行业自律。具体为:
(一)开展上城区中医药行业基础情况和信息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研究中医药事业发展动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行业内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培训,组织考察等服务活动;
(四)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药品、医疗、服务质量实行监督,通过协会各种信息平台向行业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布并推荐优质产品和先进技术;
(六)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建议;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八)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组织推动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九)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在会员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加强与上级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全市传统中医药团体、中医药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间的管理、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在杭州市上城区从事中药流通、中医诊疗、保健养生,中医药知识教育及中医药文化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性专业协会以及其他与中医药行业有关的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遵守拥护协会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三)有志发展中医药事业,在本行业中具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协会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各类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七)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会员单位
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逾期不缴纳会费超过壹年,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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