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自律廉洁从政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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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自律廉洁从政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坚持廉政、勤政和良政,当好人民的公仆 (一)廉政 1、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努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和自觉性。 2、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3、明确准则,严于律已,努力坚持廉洁自律切实从自己做起。 省高校工委对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作出的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是: 第一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本校各处室、院系和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四)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不准用公款、公物购买、建造、装修私人住宅; (六)不准擅自接受外单位或下属单位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准擅自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或便利出国(境)从事各种活动; (七)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能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三)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任免干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四)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奖金和物资,不准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五)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招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四)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五)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范和各项规定,不能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准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等,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不准利用职权排斥不同学术流派和排挤、压制持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教师; (四)不准利用职权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五)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六)不准在对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插手干预; (七)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招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 (三)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企业所给工资及其他报酬,应直接转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按统一政策进行分配; (三)不准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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