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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民法学》科目重点小抄
2014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民法学》科目重点小抄精华打印版
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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