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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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一]

xxx:xx.xxx A 90 备案号:xxxxx-2008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31/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2008-5-19发布 2008-1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公共供水; 第5部分:电力系统;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9部分。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 0003 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品交易市场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贵重商品店(柜)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 24小时营业商店 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4 车辆加油(气)站 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 收银区 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4.1.2 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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