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程序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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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程序文件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XFJGBZHZD-035 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版 号:初版 拟制: 谭斌 审核: 周波 批准: 陈经义 生效日期:2012年1月 1 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 职责 3.1安环企管处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环企管处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技术处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生产技术处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生产技术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供销处物资库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处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生产技术处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 控制程序 4.1公司现有的尘毒职业危害因素有:硫磺粉尘、二硫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 4.2安环企管处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环企管处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 4.4.10安环企管处每半年进行二次粉尘浓度监测,一次生产性毒物浓度监测。监测结果由安环企管处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进行分级,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岗位的公布栏里。 4.4.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4.4.12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5 相关/支持文件 5.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8-85 5.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5.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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