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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秦中国法制史秦
法家的农战 法家的富国强兵 秦一统郡县图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共有4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秦法制特征 经过法家思想的长期熏陶,秦朝形成了一系列极为显著的法制特征。 第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全国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局面。为巩固这种体制,秦始皇还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 第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秦朝的法律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治安、商业、货币、手工业、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领域,所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第三,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 秦法律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制”与“诏”。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4.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5.式。是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 6.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是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秦刑罚种类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施用的刑罚方法大致有6大类30余种。 秦的死刑 1.绞刑。2.枭首。枭首性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3.腰斩。腰斩是将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公十三年,以后一直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死刑方法。 秦的流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秦财产刑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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