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2012岗前培训一号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2012岗前培训.ppt

一号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2012岗前培训一号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2012岗前培训.ppt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号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2012岗前培训一号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2012岗前培训

《我国境内国际国内民航班机 飞行航线和飞行高度配备规定》(飞行管制一号规定) (资料截止日期为2011年 ) 1.1颁布单位 《我国境内国际国内民航班机飞行航线和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飞行管制一号规定)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颁布的。 1.2航线分类 班机航线分为以下9类 : 国际(地区)航路航线(A、B、G、R 打头的,例如: B215、A596、G212等) 国际(地区)区域导航航路(L、M、N、P 打头的,例如L888) 不涉及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开放航路航线(含进离场航线)(W打头的) 不涉及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开放区域导航航路(Y 打头的) 对外开放临时航线(V打头的) 国内航路航线(H打头的) 国内区域导航航路(Z打头的) 国内进离场航线(J打头的) 国内临时航线(X打头的) 1.3航线(航段)代号 1.3.1航线(航段)代号的组成。 航路航线代号包括一个表示属性的字母,后随1-999的数码。A、B、G、R表示国际(地区)航路航线;L、M、N、P表示国际(地区)区域导航航路;W表示不涉及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开放航路航线(含进离场航线);Y表示不涉及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开放区域导航航路;V表示对外开放临时航线;H表示国内航路航线;Z表示国内区域导航航路;J表示国内进离场航线;X表示国内临时航线。其他航路航线代号原则上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航线(航段)代号 1.3.2航路航线代号的指配。 以字母A、B、G、R、L、M、N、P开头的航路航线代号,由民航局协调国际民航组织提出方案,空军司令部确定。以W、Y、V、H、Z、J、X开头的航路航线代号,由民航局提出方案,空司航管部负责指配。实施多跑道运行的机场原则上不指配进离场航线代号。指配W代号时,W1-W499为航路航线,W500-W999为进离场航线。 1.3航线(航段)代号 1.3.3航线(航段)代号的使用。 1. 某一航路航线有几个代号时,选用代号应与下一段所飞航路航线代号相一致;若该航路航线的几个代号与下一段所飞航路航线代号不相同时,选用航路航线代号的优先级,通常为A、B、G、R、W、H、J、V顺序排列,并优先选择距离长的航路航线代号。 2. 两个城市之间航线走向的表述:如,成都-石家庄航线,航线经过点为“成都双流机场经双流VOR、OMGUS(塔子山)、金堂VOR、宁陕VOR、烟庄NDB、三原NDB、太原VOR、行唐NDB至石家庄正定机场”,现为“成都双流经双流VOR、W527金堂VOR、G212太原VOR、B215行唐NDB至石家庄正定”。 1.4航线距离的表示 《飞行管制一号规定》中的航线总距离计算方法:班机航线总距离的计算方法:国际、地区班机航线,自起飞机场跑道中心经第一着陆航向远距导航台或航线台至国境点或指挥交接点之间的距离。飞越我国的过境班机航线,自入境点或指挥交接点至国境点或指挥交接点之间的距离。国内班机航线,自起飞机场跑道中心经第一着陆航向远距导航台或航线台至降落机场第一着陆航向远距导航台或航线台到跑道中心的距离。 鉴于广州白云、上海浦东、北京首都机场实施双跑道独立运行后,进离场航线走向不同,为此,上述机场及南苑机场起降的班机航线总距离数据不包括走向描述中该机场和相邻航路点间的进离场飞行距离值。 1.5飞机分类 1.6 导航台的开放 兼负民航班机飞行导航任务的空军机场导航设备,当有班机飞行、本场无部队飞行任务时,开放第一着陆航向导航设备,本场有部队飞行任务且同时有班机飞行时,则使用当时开放的导航设备。 1.7飞行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均以标准大气压力1013.2百帕为基准的等压面计算。8400米至12500米之间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一个主用高度层、两个备用高度层的原则进行配备。航空公司可以使用主、备用飞行高度层,使用备用飞行高度层时由当地民航通报当地军航管制部门。当地空军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意班机使用备用飞行高度层时,必须在班机预计起飞前五分钟答复民航。民航班机使用的备用飞行高度层,必须在通报起飞报时予以明确。涉及《两个方案》有关移交航路和固定调配地段飞行高度层的使用方法,按军民航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ATR-72和冲8等个别机型对飞行高度层使用的特殊要求,其飞行高度在所属机型高度配备中用[ ]标注。 1.8其他规则 1.8.1班机航线走向、航行诸元、飞行高度层和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等规定,均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制定。 1.8.2航线飞行最低安全高度按航线中心线两侧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tazhiq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