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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公开实施细则
居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区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居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居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向居民群众公布。 第三条 居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以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社区工作者、居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以健全完善“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居务公开工作。通过居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城区社会稳定,促进城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社区居务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甘棠镇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纪检、组织、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居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居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五条 居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主要分为有关政务公开、居民自治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三大类。 第六条 居级政务公开,主要公开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下达的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事务。 (一)计划生育情况:上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向居民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计划生育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招工征兵情况:公开政策、范围、选评标准和结果; (三)优抚情况:公开政策、范围、对象和落实情况; (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公开政策、范围、标准、批准享受人员名单和金额等。 第七条 居民自治事务公开,主要公开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应由居民或居民代表讨论决定,属于居民自治范围之内的事务。重大事务应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决策过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应予以公开。 (一)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二)社区公益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三)社区工作者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居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一般年初公布计划预算,年中公布执行情况,年末公开计划决算。财务计划要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办事处备案。 (二)各项收入。主要公布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拨款、捐赠款物、原有积累、其他收入等情况。 (三)各项支出。主要公布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干部报酬、管理费用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上级拨款专项支出、损赠款物支出。 (四)各项财产。主要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 (五)债权债务。主要公布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及其它债权债务。 第九条 居务公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居两委提出公开内容; (二)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 (三)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 (四)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居干部、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向群众答复解释,提出改进或解决办法; (六)对公布的内容、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归档,年终整理立卷。 第十条 居务公开时间分常规公开和即时公开。常规公开,即居务事项一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第3个月的28日为公布日,居财务一月公布一次,每月28日为公布日;即时公开,即重要政策及其他居民需要和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布。对于时间跨度较大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项目全部完成后,及时向居民公布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居务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设定固定公开墙(栏)、召开会议、入户卡、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居务公开墙的设置要防风避雨,方便群众观看,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对于破损、字迹模糊的要及时维护更新,保证公开的持久性。 第十三条 居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居务事项,重要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召开党员大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以“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经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体居民公开。 第十四条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居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7名居民组成。居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居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听取居民委员会对居务公开相关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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