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公基法律篇之《宪法》(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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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公基法律篇之《宪法》(下)

盈科公基法律篇之《宪法》(下) 五、国家机构(下) (一)人民政府 1.国务院 性质 地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组成。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副总理以上不超过2届] 领导 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即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会议 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有权机关 权 限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组 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没有厅长]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无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无秘书长] 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监督权。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工作 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工作部门。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部门设撤并分,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派出 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 (二)国家主席 性质 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1)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龄方面的条件,即必须年满45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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