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土地使用计画-台湾土地开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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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土地使用计画-台湾土地开发.doc

(資料來源: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網站 /ksbc/index.asp) 土地使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及72條,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規定,並參考非都市土地工業區開 發審議規範(草案)細部計畫篇第32條至38條之規定訂定如下。 一、土地使用項目 (一)第一種:廠房用地     廠房用地主要供工業區製造業設廠作廠房、製程中必 要之相關附屬設施。 (二)第二種:公共設施用地 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 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綠地面積合計應達工業區全 區面積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三)第三種:休閒設施用地 工業區開發,得設休閒設施用地,限為休閒遊憩設施 ,設置規模,以作為工業區內員工及居住人口使用為限。 其建築物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設施用地陸域面積百分之 十。 (四)第四種:緣地及公園 綠地包括防風林、綠帶及隔離帶,綠地內可供作無固 定休閒設施之用外,不得移作其他使用。 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 業區內綠地及公園之面積至少佔工業區全區面積百分之十。 且其面積不得與建築基地內綠地面積合併計算。 (五)第五種:服務及管理中心用地 工業區開發,得劃定指定之區域設服務及管理中心用 地,其設置面積訂定原則如下: 1、工業區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下,設置面積不超過二公頃。 2、工業區面積滿五十公頃,未達三百公頃部份,設置面積 3、岡山本洲工業區服務中心及管理中心用地設置面積上限 值(207.7-50)X1.5%+2.0=4.3655公頃 (六)第六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地。 二、土地使用細分管制 細分原則 本工業區土地使用計畫內各種使用分區街廊大小之劃 設,除公共設施用地內之使用分區係依實際之需求量推算 求得外,其餘之使用分區如廠房用地、服務及管理中心, 則以大基地、大街廊為劃設原則,其街廊大小之規劃則依 據可行性規劃階段岡山本洲工業區工業用地需求調查結果 規劃。詳如見表1-1「岡山本洲工業區工業用地需求調查表」 及圖1-1「岡山本洲工業區坵塊細分示意圖」所示。有關土 地使用細分(subdivision)再依彈性原則視實際發展需要做 為基地或街廊細分之基礎。 1、廠房用地細分 廠房區之土地使用細分係依廠商由設廠規模大小, 由本工業區統籌分配劃分,其細分之原則為: (1)相同產業儘可能分配於同一街廊。 (2)規模近似者儘可能分配於同一街廊。 (3)同一街廊內分配之廠商,皆可臨接街廊旁容許車輛出之 道路。 (4)除非必要儘可能不在街廊內再行劃設進出道路。 2、管理中心用地 管理中心用地位於區域性焚化廠用地北側,面積約 0.7公頃,其土地使用細分係以都市設計手段,依據工 業區擬提供之服務設施內容(包含行政管理中心、地標、 停車場、人工湖、綠帶及庭園等)作整體性之規劃配置而 得。現將土地細分構想略述如下: (1)管理中心為工業區主要行政、金融、商務、展示、研討 、表演以及娛樂、餐飲、購物等多功能活動聚集所在, 為突顯其中心角色與地住,在視覺及開放空間系統的串 聯上,均應塑造成”焦點”的意象。 (2)地標的建立最容易突顥視覺焦點的意象,而行政管理中 心在名稱的意念上係屬全區中樞之所在,因而以其做為 建立本工業區地標乃是理所當然,在區位的考量上則以 主要幹線入口位置為最理想。 (3)綠帶及庭園的設立,其目的亦是在突顯管理中心用地全 區戶外活動焦點之所在。在此廣場內,藉由精緻的舖面 、景園、戶外雕塑、街具之設置,促使人群群聚於此, 靜思、交談、休憩之活動。 為促使岡山本洲工業區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塑造本工業 產業之建築風格,使整體環境符合公共安全、環境衛生與寧適之 目標,特於開發細部計畫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茲列述如下: 工業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本要點之執行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機關為高雄縣政府。 本工業區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設下列用地: 廠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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